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HM-113-附民-156-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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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楊千慧 被 告 胡昕宇(原名:胡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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