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HM-113-附民-261-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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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薛玉生 被 告 邱子桓 彭俊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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