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HM-113-附民-312-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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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黃培怡 被 告 曾煜葶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5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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