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附民-314-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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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陳翠雀 被 告 陳威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