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附民-330-2024111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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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羅瑞平 被 告 劉志強 徐清榮 上列被告劉志強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被告徐清榮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 事人,然因被告徐清榮與劉志強為一審同案被告,經一審以被告 徐清榮就其附表編號11、12所示竊盜犯行與被告劉志強係共犯而 判決有罪後,被告徐清榮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是以被告徐清 榮與劉志強係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徐清榮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茂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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