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附民-349-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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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簡瑋成 被 告 廖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淑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日宣判在案,有本院刑 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 。乃原告簡瑋成卻遲至113年10月2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收狀章附記時間為憑(見本院卷第3頁)。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