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HM-113-附民-356-2025010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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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AB000-A11240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顏明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刑事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唯經檢察官上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爰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原告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 訴,惟被告經原審以113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審併以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查。檢察官不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告並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則原告經原審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上已確定在案。惟宣告無罪之案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可駁回原告之訴,但祇能從程序上駁回,不得以其實體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故無實質確定力,自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是原告於本院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 3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併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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