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附民-361-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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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何季樺 被 告 李俊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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