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HM-113-附民-368-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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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張瑜亮 楊嘉木 林思妤 被 告 張雅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無罪之判決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