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HM-113-附民-369-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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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呂洽毅 被 告 AB000-A111055(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3號被告AB000-A111055(姓 名詳卷)被訴誣告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而原告呂洽毅卻至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3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章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