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M-113-附民-376-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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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王綺瀅 被 告 黃宜慧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證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 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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