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HM-113-附民-38-202411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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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顏淽柃 被 告 陳俐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