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M-113-附民-383-20241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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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吳重裕 被 告 涂惠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涂惠真(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為二審有罪判決,已經於113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7至8頁)。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11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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