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HM-113-附民-386-2025010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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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呂立 被 告 陳靜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98號;原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9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雖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惟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6058、38678號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併辦之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因原審已於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無從併予審理,已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0日北檢力定112偵38678字第1139068276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058、38678號併辦意旨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7月26日中院平刑宙112金訴2194字第1130057205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1990號卷第499至505頁)。原告既非本案被害人,則其以上開退併辦部分之被害人身分,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表示「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云云,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被告上開移送併辦之刑事案件既自始並未繫屬於本院,顯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上開請求,於法未合,自無從准許。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對被告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