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HM-114-上易-145-20250320-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雅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13年度易字第1334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施用毒品之 人為病患性犯人,行為處遇應以治療為最終之目的,被告己另案遭羈押多日,且家中有分別為12歲及17歲之二未成年子女,造成其等心理及生活上重大影響,被告深感悔悟,期能減輕被告徒刑,俾使被告能修補與子女間之親情等語。 三、本件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 審酌被告犯罪之主、客觀要素,判處如其主文所示之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亦無背於平等、比例原則,其量刑適當、合法,且被告犯罪性質、家庭狀況,原判決業已斟酌,被告以前揭理由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