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HM-114-上易-81-202502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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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良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原居住戶籍地址經遷移至頭 份戶政事務所,現所在不明,被告於本案114年2月10日審判期日 亦未到庭,本案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又被告戶籍地址既因經遷 移至戶政事務所,所在尚有未明,應行送達之文書即無從送達; 據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59條第1款規定,再開本案辯 論程序並就相關文書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