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HM-114-上訴-1-2025031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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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濟勳 選任辯護人 謝勝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哲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煦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椅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貳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下稱被告羅濟勳、 黃哲榕、楊椅安)因加重强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既遂、未遂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實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 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後,認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所涉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既遂、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就上開加重強盜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6月、7年6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羅濟勳、黃哲榕、楊椅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4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陳 宏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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