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上訴-119-2025012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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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周漂昇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自字第2號),提起上訴。按刑事 訴訟法第329條規定「(第1項)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 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第2項)自訴人未委 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 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經核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 提出第二審之律師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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