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HM-114-上訴-128-2025030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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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A VAN SANG (中文名:何文創)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 VAN SANG (中文名:何文創)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 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A VAN SANG (中文名:何文創,下稱被告)前 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4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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