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HM-114-上訴-279-2025032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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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孟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35、104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孟諺(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等 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35、1043號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聲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嗣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於114年3月10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