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HM-114-交上易-5-20250107-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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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味國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味國卿(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 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於本院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