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M-114-交上訴-14-20250314-1

字號

交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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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慶 指定輔佐人 王月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2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慶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 ,施以暫行安置陸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 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定有明文。其中所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亦包括「有再犯之虞而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程度」之情形(立法理由第2點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陳順慶(下稱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 認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所指之全部犯行,但審酌相關證人林昱志、蕭興中之證述,及卷附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苗栗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職務報告、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苗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錄影畫面擷圖、扣案物照片、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函等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4條第4項、第1項妨害舟車行駛安全未遂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本案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   ⒈被告於原審經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實施其行為 時之精神鑑定,其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十幾年來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有明顯被害妄想、被監視妄想,深信有人利用科學方法要傷害自己,相信看不到的人或力量在身邊,具有重度疑心和脫離現實傾向,因此認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型,且被告案發時之精神狀況為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降低等情,有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113年11月18日為恭醫字第1130000653號函附之司法鑑定報告書(原審卷第223頁至229頁)在卷可參。   ⒉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前,曾於民國112年5月2日3時31分許, 將1空桶重7公斤、容量4公斤之小型瓦斯桶(下稱本案瓦斯桶)放置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基起123公里又750公尺處之北上鐵道正線上(位置約在苗栗縣竹南鎮天祥街1段與龍鳳大排水交岔處)。適同日5時41分許,北上第272次自強號列車行經該處,遂撞擊、輾壓本案瓦斯桶後將之捲入車底,致該列車第12節車廂(該車廂有旅客搭乘)水箱損壞,並有發生列車出軌、傾覆之可能,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之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審理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故被告先後2次涉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嫌,顯有再犯之虞而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程度,而有安置之必要。   ⒊暫行安置之目的係為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 會安全防護之需求,著重於被告在刑事案件偵審期間能受到妥善醫療照護並同時防護社會安全,與主要以程序保全為目的之羈押等強制處分性質不同。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陳稱:未與得為輔佐人之親屬同住,沒有聯絡,不知其等實際居住地等語,顯見家庭支持系統功能不足,對被告之病情無法為控制作用,即無法確保被告在外能穩定服藥就醫治療;被告經精神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對自我行止的控制能力差,迄本院訊問時仍辯以:我是被不明科技傷害,雖然醫院認為我有思覺失調症,但我覺得沒有云云,顯然其並無病識感,其疾病發作之情形未獲妥善控制,足認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且其因長期受精神疾患影響,並一再對破壞火車行駛,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基於保障被告醫療、訴訟權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目的,本院認為以6個月為期間對其施以暫行安置有其緊急及必要性,對其人身拘束應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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