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HM-114-原上訴-1-20250106-1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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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6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國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健國(下稱被告)不服原審法院民國 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60號),被告於113年10月2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正本,固於同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只記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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