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HM-114-原金上訴-12-20250320-1

字號

原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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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頌美 選任辯護人 賴承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 原金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181、22182、28477、5011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及本院審理範圍:   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 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上訴人即被告潘頌美(下稱被告)於本院言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除量刑部分以外之其他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書足憑(本院卷第62、6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貳、上訴理由的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坦承犯行不諱,且已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 成立調解,並陸續賠償,犯後態度良好並真心悔悟;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應可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未依該規定減輕,量刑有誤,請法院重新審酌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 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查,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部分,經比較新舊法之利弊後,整體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依上說明,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認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容有誤會。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違法。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提供本案帳戶並聽從指示提領、轉交詐欺贓款,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被告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且被告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分期賠償新臺幣5萬元,兼衡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方式、參與程度、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及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並說明被告有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不宜為緩刑宣告之依據等情,已詳細敘述理由。準此,原判決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而為量刑,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原判決量刑均無不當或違法,縱仍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㈢依照司法院所頒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5 點規定,被告是否依賠償方案履行,屬判斷被告犯後態度之參考因素,以作為量刑之依據。查,被告雖已依調解約定按期賠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林清木,有被告陳報之存款交易明細可查(本院卷第93-107頁),犯後態度良好,然本案原判決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已為法院所得量處之最低刑度,本院自無從再減輕其刑,並不影響原審之量刑。故被告上訴以其按期賠償被害人,請求再減輕其刑為由,即難准許。  ㈣綜上,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係對原判決量 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及對於原審判決已說明或無關之事項,再漫事爭執,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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