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HM-114-抗-107-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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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7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李誌元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85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李誌元(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於民國101年12月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執更字第246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及竊盜等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以102年執更字第650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執行指揮書(電子檔)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 ,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定指揮執行,並無執行違法或不當可言。觀之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係就上開確定裁定再為爭執,請求重新定較輕之應執行刑,顯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是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陳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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