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HM-114-抗-113-2025021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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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郭長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郭長宏(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0號判決受刑人無罪確定,原審法院駁回定應執行刑不合理,本案最後事實判決法院是原審法院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合處罰之裁定應執 行刑,專屬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而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6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閱受刑人所犯數罪,不論判決確定之先後,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暨判決,是附表編號8所示之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30號判決,依上開說明,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應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本院,原審因認檢察官未依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卻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請,顯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指之原審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0號判決並未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與本案無關,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4.22至110.04.29 110.01.04 110.04.03至110.04.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9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2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06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2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064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3號 判決日期 111.04.07 111.06.30 111.11.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595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064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10 111.08.16 111.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8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1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5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誣告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5.09 110.03.29 110.07.30至110.08.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5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893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92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984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2.03.02 112.06.01 112.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80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984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28 112.07.05 112.07.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5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07.20至111.07.23 110.04.20至110.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004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2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7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2.06.14 112.08.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76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4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14 112.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1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