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HM-114-抗-125-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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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08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張淑晶(下稱抗告人)於監獄 執行中,無法對外聯絡,請發函給監獄讓抗告人可以找律師協助或請友人付費。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為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834號案件之 告訴人,然並非審判中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未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提出檢閱卷宗聲請,因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受刑人入監後之接見及通信,屬監獄行刑範疇,與原裁定無涉,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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