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抗-128-20250227-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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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張聖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64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8月,並說明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在案,且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各次犯行時間於106年11月至107年1月間,犯罪類型、型態、動機均相似,侵犯不同之財產法益,被害人數眾多,嚴重影響社會及經濟秩序,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在不重於上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餘所處刑期之總和及不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本院經核尚稱妥適,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抗告人另執其為家中獨子、父母年邁生命有限,有按約定履行於審理期間成立之調解,非集團核心角色等情指摘原審裁定過重等情,經核均不足以撼動原裁定之適法妥當性,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5罪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1日 106年11月20日起訖107年1月18日止,共42次 106年11月22日起迄106年12月27日止,共8次 106年11月21日起迄107年1月18日止,共20次 106年11月中旬某日起迄107年1月18日止,共23次 106年11月18日起迄107年1月7日止,共4次 106年11月22日起迄107年1月7日止,共6次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1月17日起訖106年11月30日止,共4次 106年11月17日起迄107年1月22日止,共45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第3628號 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嘉義地檢署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第267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7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第239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8月30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07號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540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21號 編號1至編號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09號 編號 5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8日起訖107年1月8日止,共7次 106年11月15日起迄107年1月8日止,共9次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1月17日起迄107年1月8日止,共5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第12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