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HM-114-抗-3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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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尚臻(下稱抗告人)因 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6號分別判處拘役40日、40日、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拘役60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改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5,000元、5,000元、拘役20日,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元折算1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再字第106號案件指揮執行。本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判及實際宣示其主刑之裁判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即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本院,本件原審法院並無管轄權。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無犯罪事實,法官誤判濫駁,懇請 發回原審法院重新更裁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然該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113年10月27日之書狀雖未載明其聲明異議之執行案號 (見原審卷第7頁),然觀諸其聲明意旨及其抗告意旨所載(見本院卷第7頁),堪認抗告人係對上開113年度執再字第106號案件聲明異議無訛,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前於110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36號分別判處拘役40日、40日、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拘役60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改分別判處罰金5,000元、5,000元、5,000元、拘役20日,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元折算1日,應執行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以113年度執再字第106號指揮執行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㈢抗告人對於檢察官上開113年度執再字第106號之執行指揮聲 明異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為諭知主刑之法院即本院,抗告人誤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原審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至抗告人主張其並無犯罪事實等語,顯為針對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實體審判事項為爭執,而未見其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有何不當有所指摘,自非聲明異議程序得救濟之範疇,程序上難謂適法。  ㈣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 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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