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HM-114-抗-43-20250123-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蔡惠卿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 2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由該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權。從而,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符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逕向該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蔡惠卿(下稱抗告人)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諸罪先後判決並拆之為A組(108年度執更己字第517號,即附件一)與B組(109年度執更己字第518號,即附件二),以犯行首先判決日為基準之前所犯之案皆得以合併執行,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即B組編號1至3)、12(即B組編號10、11)、14之罪,明顯是符合定刑,不應將重罪分拆A、B組,因此再另加上無從合併必須合計接續執行則刑度高達28年1月,若以檢方先前定刑方式,明顯不利於抗告人,應有一事不再理之例外得以重新更定其刑,抗告人特提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重新更裁,懇請鈞院得以重新審視本案,似乎已超越無期徒刑之高度之刑,請鈞長重新裁定較有利於抗告人之刑度等語。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次按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分別以A組(即附件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及B組(即附件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嗣B組部分再與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惟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則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55號刑事裁定以原裁定撤銷,改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下稱C裁定)在案,有前開各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先堪認定。抗告人雖向彰化地院聲請將A組、B組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以抗告人所主張最有利其定刑之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權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此,抗告人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抗告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始可聲明異議,然本件抗告人未以其受刑人之地位,先行請求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並無檢察官否准抗告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即不存在檢察官拒絕抗告人請求之執行指揮,自無聲明異議之對象,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合法,是抗告人逕以自己名義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其聲請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再者,檢察官乃根據確定之A組、B組、C裁定依法接續執行,亦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㈡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並非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且抗告人如欲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依法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猶以上揭情詞再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刑期起算日 判決日期 犯罪日期 1 107年度訴字第794號 (毒品,1年3月))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月28日、107年1月30日 2 107年度簡字第1799號 (毒品,5月) 106年12月25日 3 107年度簡字第1944號 (竊盜,3月) 109年10月20日 107年5月10日 4 107年度中簡字第695號 (竊盜,4月) 107年2月9日 5 107年度訴字第649號 (毒品,8年6月) 107年1月28日、 107年1月30日、 107年1月29日 6 107年度易字第2745號 (毒品,4月) 107年5月18日 7 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 (毒品,1年4月) 107年3月13日 8 107年度簡字第2240號 (竊盜,3月) 106年8月11日 9 107年度易字第234號 (竊盜,1年) 106年12月28日 10 108年度投簡字第44號 (竊盜,6月) 107年7月13日、 107年11月15日 11 108年度訴字第82號 (毒品,1年4月) 107年1月5日、 107年2月1日 12 108年度訴字第572號 (毒品,1年3月) 107年3月9日、 107年3月27日 13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毒品,9年) 107年6月17日、 107年3月12日 14 107年度訴字第629號 (強盜+毒品,15年) 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