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HM-114-抗-6-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詹宏紳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9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詹宏紳(下稱抗告人)因 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所侵犯者 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外,所犯各罪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亦屬相似,為免非難重複呈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之刑。惟原審未衡量各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等情,僅以抗告人之犯罪次數為定刑標準,遽為定應執行刑,實應考量需執行多久得以避免再犯,以符合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為此不服原裁定,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嗣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716、1717、1718、1719、1720、1721、1722、1723、1724、17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5年7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之執行現況總和(2年10月,計算式:9月+1年8月+5月=2年10月),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且原裁定酌定之刑尚稱妥適,亦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並已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堪認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無違。  ㈡且本院綜合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罪、時間間隔1年餘 (所犯各罪係在110年7月至111年8月間所犯)、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以及抗告人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亦認原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並無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 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 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4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4次) 有期徒刑3月(共9次)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3日 111年1月31日 111年1月15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10月18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13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158、2941、3689、7230、8798、8799、8800、9321號、111年度偵字第11299、193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6、1717、1718、1719、1720、1721、1722、1723、1724、175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6、1717、1718、1719、1720、1721、1722、1723、1724、17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1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1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8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3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