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M-114-抗-84-20250212-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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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蔡瀚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年8日第一審裁定(113年 度聲字第41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瀚霆(下稱受刑人)參酌 實施新法以來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5號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96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30號判決、107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92號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3號等裁判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且受刑人所犯之案件均屬詐欺、竊盜,犯罪時間密集,惟因法院管轄權之不同而分別起訴判刑,讓受刑人有別於同一法院審理判決而定應執行刑而影響其權益及司法公平性。受刑人對自己所犯之罪行感到後悔,知道錯了,懇請重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案件及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例,並考量受刑人本身之人格特性及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機會,以能早日回歸社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做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及回到家中孝順年邁父母、照顧家人(母親單獨照顧患有老人痴呆症之父親),以免留下遺憾,並絕不再為違法行為,令父母難過。請重新裁量給予受刑人更為適法並合情合理,以符合內部界限、比例原則,以及符合受刑人對司法公平性之期待,較輕量刑之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7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執行卷宗)。原審法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各刑中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0年6月以下,以及各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下,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外部性界限,且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 ㈡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態樣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在民 國110年11月21日至113年1月17日,各罪所侵害之法益雖均為財產法益、犯罪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但犯罪時間之跨距非短,暨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行為人之責任、各罪間之關聯性予以整體非難評價。又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0年6月,及原各該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7年6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5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則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已經大幅度寬減受刑人之刑罰,核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相當幅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過苛之情。 ㈢抗告意旨雖以其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詐欺、竊盜,犯罪時間 密集,惟因法院管轄權之不同而分別起訴判刑,讓受刑人有別於同一法院審理判決而定應執行刑而影響其權益及司法公平性等語。惟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僅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為審判,而檢察官就同類之罪,究係採一併提起公訴或分別提起公訴,要與法院酌定應執行刑是否適法或較不利於受刑人,並無必然之關聯。不得因檢察官就之分別起訴、法院分別判決,即認為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誤或損及受刑人權益。 ㈣抗告意旨雖另以其他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請求重 新審酌量刑等語。惟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且各個案件之犯罪具體情節並不相同,本難以比附援引,受刑人執無拘束力之他案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輕重,指摘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自非適法,受刑人此部分所陳,難可採憑。另受刑人所指其個人家庭狀況等節,亦經附表所示各案之承審法院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斟酌之事項,受刑人執為抗告理由,亦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所定應執行刑亦稱妥適, 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受刑人仍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審不當,均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日、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26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17日、112年2月10日 111年2月28日 110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47等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82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82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62號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8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3日 112年7月3日、112年7月22日、112年6月4日、112年7月6日、112年9月27日、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6日、112年10月29日、112年7月13日 113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25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25號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8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68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6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7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3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42號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12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15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87號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4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