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HM-114-抗-91-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李信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6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信勲(下稱抗告人)因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應受內部界限 與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避免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又我國刑法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亦應考量教化之功能。原裁定就抗告人各次犯行所定之執行刑,參諸各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案例,顯有過重情形。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重新為公平合理裁定,給予抗告人自新之機會等語。 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裁量是否有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抗告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執聲字第995號卷),檢察官依法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0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至5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6至7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加計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已再減去有期徒刑7月,給予抗告人相當之刑罰折扣,符合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已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後,而為應執行刑之量定,並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應予以尊重。  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置辯,惟原審已考量抗告人上開所犯數罪 ,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與否,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抗告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抗告人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並體察恤刑目的、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所定應執行刑,既不逸脫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復無裁量濫用之情形,已如前述,尚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至抗告人所引其他案例定執行刑之狀況,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以為輕重比較。  ㈢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李信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3 112.07.12 112.07.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66號 112年度易字第26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47號 判 決 日 期 113.02.17 113.02.17 113.02.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66號 112年度易字第26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21 113.03.21 113.03.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5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0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強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12 112.07.13 112.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訴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638號 判 決 日 期 113.02.29 113.02.29 113.07.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訴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03 113.04.03 113.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0號(編號6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38號 判 決 日 期 113.07.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0號(編號6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