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0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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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煚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煚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煚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有期徒刑10月、9月、4月(共2罪)、4 年6月),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45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