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05-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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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峻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峻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峻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 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貴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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