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0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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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聖閎前因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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