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1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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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詩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詩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詩婷(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03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