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15-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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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涵云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涵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涵云(下稱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 1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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