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1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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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倫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正倫(下稱受刑人)前因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6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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