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2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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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余聰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 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強制性交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8964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 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仍有為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 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侵上訴 字第678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因犯前開妨害性 自主案件而接受強制治療後,經綜合評估結果為:暴力危險性評 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中危險」、量表Static-9 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中」,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41號函暨所附該署○○○○ 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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