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2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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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GUS ALI MUSA(中文名:阿庫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 ○ ○○ (下稱受刑人)前因 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5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至受刑人係印尼籍人,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項,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