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12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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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UY THU (中文名:阮維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UY TH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 DUY THU(下稱受刑人)前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至受刑人係越南國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項,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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