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2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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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E VAN MANH (中文名:黎文孟) 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越南籍,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VAN MANH (中文名:黎文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E VAN MANH (中文名:黎文孟)前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47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