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3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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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益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