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3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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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君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君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第13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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