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3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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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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