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HM-114-聲保-1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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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佑前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 有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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