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HM-114-聲保-1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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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佑前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 有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