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4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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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興邦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興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興邦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