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4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宏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宏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宏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1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36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