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15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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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俊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俊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俊欣前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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